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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
中科研(北京)科技发展中心  网址:http//:www.zhongkeyan.cn  2017-08-23

海政办发[201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落实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更好地发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海淀区文化发展水平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305号),以及海淀区“十三五”文化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为规范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主导设立,采用参股基金的方式对外合作投资。参股基金方式,是指引导基金向各类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其他资金来源: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1.2亿元,2016年到2020年分5期出资,每期2400万元,所占比例不超过参股基金总额的25%,且不能成为参股基金中出资最多的一方。

第八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应对参股基金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对涉及投资区域、投资方向、投资限制及关联交易等基金运作的重大投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优先支持投资于海淀区新闻出版及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广告和会展服务、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辅助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和艺术品生产与销售服务等行业的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属于以下范围:

1.海淀区文化企业发起设立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2.其他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于海淀区的文化产业基金。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有专职队伍和能力从事文化产业投资工作,且有成功项目案例。

第十条参股基金原则上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存续期一般原则上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根据参股基金履行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应将不低于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海淀区域的文化创意企业,且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和纳税。

第十二条参股基金应重点向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投资,并能为海淀区的文化发展或者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设立投资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的主管区领导以及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区旅游委、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文促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两位外部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选择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议管理费支付比例和拨付安排;

(二)审议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和出资额等有关事项;

(三)监督参股基金运行情况(包括投资区域、方向、比例及投资项目情况),评估考核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效果和投资运行绩效;

(四)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专题会就审议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促中心,区文促中心作为委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引导基金日常工作,初审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对外合作方案等重大事项并提请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区政府指定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名义出资代表根据区政府相关决议行使引导基金出资人义务,并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等相关方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年度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0.5%的标准支付,由区文促中心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除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受托管理机构奖励办法,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专题会审议。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及引导基金合作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引导基金的投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参股基金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区域、方向、比例等关键条款履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年终根据要求向指导委员会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相关财务文件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甄选规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受指导委员会委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各类投资主体,拟订相关投资及管理方案。

(二)评审。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负责同志、和社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指导委员会。

(三)尽职调查。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专业能力、募资能力、财务状况、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投资建议上报指导委员会。

(四)指导委员会审议。指导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投资及管理方案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五)区政府决策。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专题会对指导委员会审议结果进行审定。

(六)社会公示。将区政府确定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条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确定一家具备国库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方向、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定期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期限5年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且具备海淀区国库代理资格;

(二)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参股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股基金委托参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其管理机构年度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依据引导基金出资占基金总规模的占比,参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安排投委会席位或观察员席位,投委会成员或观察员由区文促中心指派,并在违反引导基金实施办法的事项上拥有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参股基金章程或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从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参股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参股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区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股基金存续期内,引导基金鼓励参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和参股基金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参股基金股权或份额。

参股基金的章程或协议应约定引导基金的退出条件、退出方式、退出收益分配等事项。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由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引导基金可协议退出参股基金,退出时其转让价格按协议确定。以出让或基金清算方式退出的引导基金(含本金及形成的收益)资金,直接收回托管账户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

1.将股权有限转让给其他股东;

2.公开转让股份;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

4.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参股基金。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采取让利机制引导和激励参股基金推动更多文化产业项目落地。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参股基金增值收益部分可按比例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增值收益的70%。

第二十八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引导基金出资收益部分可按比例让利给参股基金的发起人股东或受托管理机构等,具体方式和比例在协议或合作方案中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参股基金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参股基金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章程或协议开展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出资或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或其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致使引导基金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适时开展引导基金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可向参股基金投资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派出出资人代表,并通过投资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当参股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投资人违反参股基金出资协议、章程或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时,引导基金有权要求违约方以不低于原始价格的价格回购参股基金所持股权或份额,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引导基金的资金安全,引导基金应制定投资流程管理、风险控制措施、财务管理、印鉴使用审批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引导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考核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效果和投资运行绩效。

引导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实行绩效评价,并建立参股基金信用评价制度。参股基金应及时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披露其投资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网络管理平台上传相关工作数据及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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