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苏高企协办〔2015〕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2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本年度复审范围企业。
二、复审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企业复审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25日、7月25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复审材料要求
属于复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向所属地区科技部门提供以下复审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3、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见附件3);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见附件4);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是近三年由相关主管机构予以授权;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需提供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6)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5)及证明材料(如:国内外申请的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技术诀窍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等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7)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8)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如: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管理章程、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四、上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复审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jskjjh.gov.cn)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复审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经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后,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复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后,再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所在地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近3年内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确保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和提交。
(二)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复审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复审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有效的辅助材料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纸质申报材料中的数据完全一致。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复审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按批次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出《复审企业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审计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2、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辖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省辖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偷、骗税等涉税问题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中,加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四部门盖章推荐的《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三)材料报送
各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正式行文上报复审材料。推荐上报文件、《审计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复审企业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及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如中介机构本年度参与了多家复审企业的审计,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一次)各一式一份分类汇总装订成册(不放入企业申报材料),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将《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抄送省辖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对企业复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复审工作机制,保证汇总上报时间,确保复审工作有序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复审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复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复审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企业报送材料。
2、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重点加强复审申报材料的把关。复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对该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违规情况将向省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3、各地应加强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及时报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生更名的复审企业完成更名审核流程后方能参加本年度的复审,具体要求请按国科火字〔2011〕123号文件执行。
4、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祝永坚
电 话:025—83212790
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联系人:戴美想
电 话:025—85485928、85485901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号徐庄软件园动漫走廊
12号楼
附件:1、申报企业承诺书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
4、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专项审计情况表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6、网络系统附件栏需扫描上传的材料清单
7、复审企业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8、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9、审计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抄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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