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推出之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制订也被正式纳入议程。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强调积极研究制订方案,推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2014年8月1日,证监会首次在会议中具体提出完善创业板制度,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高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2个多月后,证监会出台上述若干意见重新点燃了市场对转板制度推出的预期。
意见中提出的转板制度适用对象为互联网、高新企业,这也与新三板市场定位相吻合。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新三板一直以来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
据记者统计,新三板1167家挂牌企业中,有451家信息技术企业,342家工业企业,155家材料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分布在TMT、移动互联网、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创新型行业。这类企业尽管短时间内盈利少或者并不盈利,但是成长空间大,未来爆发力强。
上述数据表明,针对互联网、高新企业推出转板制度,将能覆盖多数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制度的推出,也能为众多机构投资者提供想象空间。
事实上,关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制度的讨论已有些年头。但直到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49号文才明确转板机制。除融资外,众多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直接诉求,便是希冀能够登陆创业板市场。而转板制度迟迟未能推出,致使新三板挂牌企业想要实现转板仍需通过IPO途径。
有机构人士告诉记者,之前有不少新三板的企业成功登陆主板,这在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称之为“转板”。过去,这些挂牌企业转至中小板、创业板仍是通过IPO。而转板制度的推出能为机构提供另一个退出通道。
目前A股IPO市场相对饱和,监管政策严格,上市门槛较高。而目前IPO的退出仍是国内机构的主要退出通道,新三板市场为机构提供了除IPO以外更多元化的退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