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做市商行为,防范做市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受理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备案申请。
二、证券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要求,认真做好做市业务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自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业务备案函起3个月内,证券公司应当按要求完成做市技术系统测试并达到上线条件,完成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专用交易单元等后续工作,确保按期开展做市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