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依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审改办同意我部将原“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名称和审批任务变更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文件的要求,科技部编制并公布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行为的审批流程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化了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于2015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变更名称后的行政许可审批。
连月来,随着服务指南的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越发受到多方关注。行政许可审批窗口每天收到大量来电、来信咨询,工作人员一一给予热情、细致的答复。近期,拜耳、阿斯利康、诺思格、赛诺菲等外资制药企业拜访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就申报范围、申报主体、申报过程等问题进行咨询、了解。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热情接待了来访机构和人员,解答了相关问题,并通报了近期遗传资源管理的工作动态。双方良好的沟通交流使来访企业和人员对行政许可申报流程、审批程序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我国的遗传资源管理政策有了更透彻的领会。
通过受理各方来信来访,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增强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需求的了解,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各方的重点关切。下一步,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宣传,加强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建议,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